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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7001  

 

  說到法律,大家可能會想到一大堆枯燥枯味的條文,如果不是想做律師,相信很少人會主動看法律類的書。不過,《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卻是一本令人覺得有趣的探討法律的書。此書以一個虛構而又極富爭議性的案件為主線,然後分別引述不同的法官對這一案件的看法和判決。讀者可以從中思考法律、道德、公義、人情等問題,有助於訓練多角度思考能力,是一本既有趣又富啟發性的好書。

 

  書中虛構的案件非常極端,有五個人一起去探險洞穴,結果遇到山崩,堵住了唯一的出口。救援隊用了各種方法都打不開洞口,而且又遇上山崩,犧牲了十多人。洞穴內的人被困了十多天,又累又餓,其中一個叫威特摩爾的人,提出以「擲骰仔」的方式決定誰要成為犧牲者,成為大家的食物。眾人覺得太殘忍,決定先利用身上的對講機與山洞外前來救援的醫生聯絡,了解情況後再作決定。醫生表示可能還需要十多天才能打開山洞口,不過再過十多天,大家應該活不下去了。洞穴內的人問醫生如果吃了其中一個人的肉,那還能活下去嗎?醫生說這也許還有點機會。聽了醫生的話後,眾人覺得犧牲一人總比五個人一起犧牲好,於是同意了威特摩爾的建議。然而在這一刻,威特摩爾卻又突然反口,不願意參與。可是,那四個人不贊成他退出,堅持要「擲骰仔」,結果威特摩爾輸了,成為眾人的食物。

 

  如果就一般的情況而言,四人合謀殺害被吃掉另一人,毫無疑問是犯了殺人重罪。問題是,面對當時非生即死的困境,四人亦是情非得意才出此下策,如果判他們有罪,似乎又有點不近人情。此書以如此富爭議性的案例作引入,讓聯邦最高法院的五位大法官嘗試對此案提出的判決,結果五位大法官的意見完全不一致。首席法官是認為四人在明知被害人不意願的情況下,堅持進行「擲骰仔」,並殺害他,屬於蓄意謀殺,應被判有罪。不過,考慮到四人當時身處於極端惡劣的環境,故認為在判刑後可由國家行政首長利用權力特赦他們。至於基恩法官亦認為四人有罪,他指出法官宣誓是用於法律而不是個人道德,因此判決時不應夾雜個人道德觀念與情感。依照法律的字面意義,謀殺就是殺人,這四個人再怎麼有道理,再怎麼值得同情,但他們仍然犯下殺人重罪的。可是,法官漢迪卻認為司法並不應該完全獨立於社會,他認為法庭是有責任或者應該符合公眾意見的,考慮到大多數人都認為應該寬恕此案的被告或給予象徵性的懲罰後釋放,故不應嚴懲這四人。

 

  另一位名為福斯特的法官,則認為案發之時,那四個人並非處於文明社會的狀態,而是處於一個自然狀態,不應受到文明社會的法律所約束。又福斯特認為四人當時面對不殺人就會死亡的困局,某個程度上亦算是自衛殺人。對於福斯特的說法,法官唐丁提出一些疑問:我們根據什麼來判斷一個人是否處於自然狀態呢?如果這些人真的受《自然法》的約束,我們什麼時候具備解釋和適用這些《自然法》的權利呢?他認為事實上,沒有人是處於自然狀態之中的,所以不應以此作為殺人食人的藉口。此外,唐丁認為飢餓並不是殺人的理由,我們不能容許一個人因飢餓而偷竊一個麵包,又怎麼能夠容許有人以飢餓作為殺人的正當理由呢?

 

  上述五人均為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們都有多年的審理案件經驗,面對著同一起案件,五人卻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觀點,而且各有各的理據。作者透過這個案件及五位法官的不同判詞,說明即使每個社會、國家內部都受到相同的法律條文所約束,但法律的執行卻非人們想像中那麼理性客觀,因為每個人對法律的理解不同,站在不同的法學觀點,是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的。執行法律時應該完全理性客觀,一板一眼;還是說法律不外乎人情,判刑時應該考慮當時犯人的處境及參考公眾的意見?這個問題非常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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